全院师生:
根据《商洛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》【2009】55号文件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:
第六条凡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,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:
1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;
2、已经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,成绩合格,获得规定学分,经审核准予毕业者。
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,不授予学士学位:
1、未取得毕业资格者;
2、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6门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记录,且这些课程的总学分在20学分以上者(专升本为3门以上,这些课程总学分在10分以上者);
3、受到纪律处分无明显转变者;
4、考试作弊者。
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以及以下处分者(考试作弊处分者除外),确有优异表现的,在毕业前2个月撤销处分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初步结论,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同意后(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票)可授予学士学位。
从今年起我校实行的是四年所有科目累计达到13门课程有不及格记录的,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,2016届以后将会按照文件要求更加严格执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。
特此说明
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
2015.7.2